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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

離婚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

聲請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榮間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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