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榮間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榮間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