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87號
- 異議人
- 魏高明
- 異議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異議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 月3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下合稱魏高明等4 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11月18日104 年度聲字第1875號裁定(下稱為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2487號裁定(下稱為原裁定),以異議人魏高明等4 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則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異議人魏高明等4 人對於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異議人魏高明等4 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參本院卷第8 、9 頁),異議人魏高明等4 人逾期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12頁),其抗告於法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自應駁回其抗告。異議意旨仍以本院未准許伊之迴避聲請,且未自行迴避,復未命由原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並隱匿應迴避法官姓名,於法不符等語,指摘本院上開駁回之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異議。另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均非原裁定之受裁判當事人,或因原裁定而受不利益之訴訟關係人,自無異議之權而不得提出異議,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