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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92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絮雲邱靜琪許碧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92號

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璧卿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11月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7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原法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見本院卷第11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2頁原法院查詢簡答表、第13-14 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9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