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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不服民國104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因在監服刑中,與外面親友失聯許久,名下僅有車齡逾20年幾無價值之汽車2部,別無其他財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在監服刑中,依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6至9頁)所示,其於102、103年度並無所得,名下僅有75、81年份(即西元1986年、1992年份)之汽車2部,別無其他財產。而上開汽車車齡均已逾20年,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一般汽車以5年計,足見已幾無殘值可言,此由上揭明細表註記聲請人財產總額為零益明,堪認聲請人無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資力。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所載之抗告理由(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85號卷第3至6頁),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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