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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靜女張松鈞陳章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8號

抗告人
莊榮兆

      劉新山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於104年9月3日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40頁),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5-46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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