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劉莉玲
- 聲請人
- 簡壽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執中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同年九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1日、同年9月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未記明兩造之重要陳述,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付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