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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請人
劉莉玲
聲請人
簡壽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執中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同年九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1日、同年9月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未記明兩造之重要陳述,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付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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