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4號
- 聲請人
- 劉莉玲
- 聲請人
- 簡壽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執中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當事人,其以該事件之民國104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未記明當事人之重要陳述,影響其權益為由,聲請付費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