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礎安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黃自強

林朝誠

魏常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所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㈣第25至26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㈣第42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