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張哲銘
- 上訴人
- 李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瑞聯
- 被上訴人
- 李汶珊
- 被上訴人
- 李俊明
- 被上訴人
- 林意軒
- 被上訴人
- 張水土
- 被上訴人
- 張進良
- 被上訴人
- 張李麗鄉
- 被上訴人
- 張啟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木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上訴人應另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中如附圖所示C2部分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另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中如附圖所示C1部分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