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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上訴人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被上訴人
單錫禕
被上訴人
單錫禎
被上訴人
劉單金秀
被上訴人
單篤蔚
被上訴人
羅孝威(HOWARD LO SHAN)
被上訴人
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單錫禕、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戶籍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