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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靜女丁蓓蓓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上訴人
王崑驊
上訴人
盧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被上訴人
林碧春
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六)⒍倒數第二行及第六項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二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4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