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江至檉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偉斌律師
- 上訴人
-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敦仁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湯明亮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魏潮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萬正
- 訴訟代理人
- 魏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加記載第五項「上訴人江至檉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行關於「,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上訴人江至檉其餘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六行關於「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