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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江至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上訴人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正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加記載第五項「上訴人江至檉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行關於「,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上訴人江至檉其餘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六行關於「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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