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
- 上訴人
- 黃素真
- 上訴人
- 張尚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郁姝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富隆
- 被上訴人
- 陳麗華
- 被上訴人
- 陳美麗
- 被上訴人
- 詹天賜
- 被上訴人
- 陳天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關於土地登記面積欄「16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6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