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5號
- 上訴人
- 胡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且需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上登報道歉。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就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駁回上訴;另就登報道歉部分,命上訴人僅需於自由時報道歉,駁回其餘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命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800 元;而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得上訴至第三審,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共9,300元(計算式:4,800 +4,500 =9,3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