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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胡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且需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上登報道歉。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就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駁回上訴;另就登報道歉部分,命上訴人僅需於自由時報道歉,駁回其餘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命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800 元;而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得上訴至第三審,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共9,300元(計算式:4,800 +4,500 =9,3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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