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嘉
- 訴訟代理人
- 許瑋麟律師
- 上訴人
- 李彥嶺
- 上訴人
- 李素因
- 上訴人
- 鍾維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祝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上訴人李彥嶺、李素因、鍾維倫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李彥嶺、李素因、鍾維倫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欄所示之日期及金額,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日期誤寫及金額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㈢第4、9行 │100年3月1日 │100年1月31日 │ ├─────────┼────────────┼──────────┤ │㈢第9行 │100年6月1日 │100年5月1日 │ ├─────────┼────────────┼──────────┤ │㈢第13行 │100年6月1日、同年7月1日 │100年5月1日、同年6月│ │ │ │30日 │ ├─────────┼────────────┼──────────┤ │㈢第16行 │100年5月31日、67萬5000元│100年4月30日、60萬元│ ├─────────┼────────────┼──────────┤ │㈢第17行 │9個月、67萬5000元 │8個月、60萬元 │ ├─────────┼────────────┼──────────┤ │㈤第5行 │67萬5000元、315萬5000元 │60萬元、308萬元 │ ├─────────┼────────────┼──────────┤ │㈤第6行 │167萬2530元、315萬5000元│163萬2771元、308萬元│ ├─────────┼────────────┼──────────┤ │㈤第7行 │167萬2530元 │163萬2771元 │ ├─────────┼────────────┼──────────┤ │㈤第9行 │147 │143 │ ├─────────┼────────────┼──────────┤ │㈤第10行 │9669元、167萬2530元、147│9910元、163萬2771元 │ │ │萬 │、143萬 │ ├─────────┼────────────┼──────────┤ │㈤第11行 │9669元 │9910元 │ ├─────────┼────────────┼──────────┤ │第15行及第2行 │147萬9669元 │143萬9910元 │ ├─────────┼────────────┼──────────┤ │第11行 │102萬1918元 │98萬21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