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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4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紋華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劉姐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勞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有本院105年度勞再字第5號判決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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