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劉姐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勞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有本院105年度勞再字第5號判決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