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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靜芬林玉珮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

異議人
魏高明
異議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魏高明(下稱魏高明)就民國105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8日送達予魏高明,有原法院命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7頁)。魏高明逾期未補繳抗告費,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至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及廖秀松(與魏高明合稱異議人)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見本院卷第2頁),其等提起本件異議,亦與法未合。是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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