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
- 異議人
- 魏高明
- 異議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異議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魏高明(下稱魏高明)就民國105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8日送達予魏高明,有原法院命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7頁)。魏高明逾期未補繳抗告費,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至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及廖秀松(與魏高明合稱異議人)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見本院卷第2頁),其等提起本件異議,亦與法未合。是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