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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36號

請求特留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松鈞賴劍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36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陳育宏
被上訴人
陳方淳
被上訴人
陳俊郎
被上訴人
陳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陳俊榮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㈤3中關於「新竹市○○街0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街000號3樓」。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10頁,事實及理由欄五㈤3所載房地門牌號碼,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至本院判決第一項所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係因該項為訴外裁判(詳見判決第6、7頁),該部分既無訴訟繫屬,本院於廢棄後自毋庸加以裁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容有誤解,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3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特留分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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