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 上訴人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稻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佩芝
- 訴訟代理人
- 莫皓然
- 訴訟代理人
- 洪敬翔
- 訴訟代理人
- 吳旻珊律師
洪東雄律師
翁方彬律師
黃永琛律師
馮韋凱律師
葉恕宏律師
簡楊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壹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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