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容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大容為上訴人笛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0月18日由盛琳惠變更為黃大容,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有送達證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233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