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院補提委任書,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