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47號
- 抗告人
- 高全賢
廖靜
廖銘陽
高鏽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溫崇熙、蔡悅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醫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母廖美秋於民國99年1 月27日因頭痛至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下稱慈濟醫院)就醫,經診斷發現患有腦血管瘤,相對人溫崇熙、蔡悅華醫師二人未全盤評估病患之病情與慈濟醫院之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而違反轉診義務,且亦未盡手術前之風險告知義務,即以空白手術同意書要求伊簽名同意而催促同意廖美秋接受手術,致廖美秋因手術失敗死亡,經伊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由原法院以101 年度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審理,詎相對人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手術同意書(下稱系爭手術同意書)上添加未為說明之「包含出血,中風,甚至死亡」等文字,並於本案事件審理中提出系爭手術同意書,資為其抗辯於手術前已為告知說明之證據,已涉犯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伊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而以105 年自字第29號案件受理在案。相對人所涉偽造文書及行使之情形,顯將牽涉本案事件裁判結果,原法院疏未審酌於此,駁回伊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意旨參照),並不包括民事訴訟繫屬前之犯罪嫌疑在內。
三、經查,抗告人於本案事件主張相對人違反醫療法第73條第1項、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規定之轉診義務及醫師法第12條之1 規定之告知義務,致伊母廖美秋手術失敗死亡,而依民事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原法院提起本案事件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相對人則在本案事件審理中,於101年6 月7 日提出系爭手術同意書為證,抗辯有告知手術風險而未違反告知義務;而抗告人以相對人溫崇熙、蔡悅華於系爭手術同意書上虛偽登載已告知出血,中風,甚至死亡等風險之文字,涉有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復於101年6 月7 日提出於本案事件,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而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經原法院以105 年自字第29號案件受理在案,此有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民事答辯狀、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原法院刑事庭通知書等在卷可稽(參原法院卷㈠第8 至9、59至61、65頁,本院卷第10至12頁)。是抗告人既主張相對人於本案事件審理中提出系爭手術同意書為證之行為,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而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則相對人是否確係於本案事件審理中因提出系爭手術同意書而有犯罪嫌疑,並足以影響本案事件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而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之情事,即應由原法院查明論斷。乃原法院僅以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溫崇熙、蔡悅華虛偽填載系爭手術同意書,涉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係在本案事件繫屬前所發生,認非於本案事件中涉有犯罪嫌疑,無停止本案事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否准抗告人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又上開應審酌調查事項,事涉本案事件應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以由原法院進行為宜,爰予廢棄原裁定,並發回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