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訴訟救助事件,就本院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民國105年6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裁定於理由欄中詳述應駁回其抗告之理由後,於主文為駁回抗告之記載,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亦無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