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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湯美玉黃裕仁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

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訴訟救助事件,就本院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民國105年6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裁定於理由欄中詳述應駁回其抗告之理由後,於主文為駁回抗告之記載,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亦無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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