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 再審原告
- 楊天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判決、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部分:按提起再審之訴,應對已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係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為判決,再審原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因未依限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全卷已於106 年1 月18日檢送最高法院之情,有上開各裁定、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自難認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業已確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判決部分: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前以蔡英文於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以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提起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當選無效訴訟,業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揆諸上開規定,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 號總統選舉訴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非合法。
三、綜上,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