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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選舉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紋華賴錦華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再審原告
楊天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判決、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部分:按提起再審之訴,應對已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係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為判決,再審原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因未依限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全卷已於106 年1 月18日檢送最高法院之情,有上開各裁定、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自難認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7 號判決業已確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判決部分: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前以蔡英文於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以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提起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當選無效訴訟,業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揆諸上開規定,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 號總統選舉訴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非合法。

三、綜上,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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