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字第7號
- 原告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