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4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348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之規定即明。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5年度選字第 4號、選字第7號判決、選字第3號、選字第6號、聲再字第61號、聲再字第62號、聲再字第56號及選再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選字第3號、第4號、第6號裁判駁回確定。又抗告人所提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事件,係對於原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而該第1號事件,係對於上開第4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抗告人所提原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2號事件,則係對原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聲請再審,該第 56號事件,係對於上開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均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事件,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原確定裁判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另原法院105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選再字第1號及聲再字第 56號裁定,因抗告人聲明不服而未確定,抗告人對之提起再審,亦不合法,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