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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國增王幸華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之裁定為其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之裁定,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派出所,聲請人業於法定期間內之105年9月23日提起抗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9頁),該裁定尚未確定,乃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