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