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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

聲請人
王淳祥
聲請人
何家嘉
聲請人
俞聰柏
聲請人
程世明
聲請人
紀仁斌
聲請人
許麗祝
聲請人
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瓊
共同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第二審歷次開庭所述內容與歷次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有不符或遺漏之處,用以尋求司法救濟及保權益之正當用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交付上開事件第二審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上訴審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