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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玉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何家嘉
上訴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上廢棄部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再給付何家嘉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廢棄部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再給付何家嘉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欄貳三㈠中關於「何家嘉253,689 元」、理由欄七中關於「…何家嘉253,689 元不足部分…本判決第二項命陸軍司令部給付…何家嘉400,362 元」應分別更正為「何家嘉217,689 元」、「…何家嘉217,689 元不足部分…本判決第二項命陸軍司令部給付…何家嘉436,362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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