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何家嘉
- 上訴人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上廢棄部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再給付何家嘉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廢棄部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再給付何家嘉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欄貳三㈠中關於「何家嘉253,689 元」、理由欄七中關於「…何家嘉253,689 元不足部分…本判決第二項命陸軍司令部給付…何家嘉400,362 元」應分別更正為「何家嘉217,689 元」、「…何家嘉217,689 元不足部分…本判決第二項命陸軍司令部給付…何家嘉436,362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