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王淳祥
- 聲請人
- 何家嘉
- 聲請人
- 俞聰柏
- 聲請人
- 程世明
- 聲請人
- 紀仁斌
- 聲請人
- 許麗祝
- 聲請人
- 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瓊
- 共同代理人
- 黃繼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第二審歷次開庭所述內容與歷次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有不符或遺漏之處,用以尋求司法救濟及保權益之正當用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交付上開事件第二審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上訴審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