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靜女張松鈞陳章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

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