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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國增黃珮禎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請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聲請人
林勇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鳴珊間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18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八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怡君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庭期因故無法到庭,為瞭解他造主張及確認卷內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請交付該次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18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 條之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