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楊伯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名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璿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九三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3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05年9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未就兩造陳述為完整記載,漏未記載法官詢問被上訴人系爭土地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有及被上訴人主張願向上訴人酌租等語,為維護被上訴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3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