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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金吾劉坤典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人
陳妍蓁(原名陳小萍)
聲請人
陳玉潔
聲請人
陳小娟
聲請人
陳健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嚴智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自立法理由揭櫫「有鑒於訴訟救助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除另有反證外,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並可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等語,可知,若分會並非以申請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者,即與前開規定不符,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查本件聲請人陳妍蓁(原名陳小萍)、陳玉潔、陳小娟、陳健龍(下合稱聲請人;分開則各稱姓名)就其與相對人嚴智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相對人應依序給付陳妍蓁、陳玉潔、陳小娟、陳健龍新臺幣(下同)402,127元、110,076元、110,076元、110,077 元及均自104年8 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聲請人其餘請求。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雖經該分會准許在案,然係適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未經分會審查其等符合無資力之要件,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2 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就其等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在職及薪資證明、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見本院卷第5、10、11、16、17、20、42 頁)為釋明。惟聲請人於原法院審理時自承:陳妍蓁為二專畢業,現任到宅保母,月薪約4 萬元;陳玉潔為高職畢業,工作係勞安工程師,月薪3萬6千元;陳小娟為國中畢業,工作為雜工,月薪約2、3萬元;陳健龍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水電,月薪約3、4萬元(見原審卷第88頁),均為有固定工作收入之人。而陳妍蓁(原名陳小萍)、陳玉潔、陳小娟、陳健龍因本件車禍事故,於104年10 月26日依序自保險公司領得保險金519,924元、519,924元、519,924元、519,923元,亦有聲請人於原審提出之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紀錄可參(見原審卷第85頁)。至陳健龍雖於105年1 月8日入監執行故目前收入僅有監獄之勞作金,有上開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0 頁),然斟酌其之前從事水電工作,且於104年10月26日自保險公司領得保險金519,923 元,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尚難釋明其等現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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