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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玲黃雯惠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字第7號

原告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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