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
- 上訴人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萬72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54萬72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