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06號
- 上訴人
- 陳何秀菊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上訴人
- 姚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志銘為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建榮,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105年5月19日變更為陳志銘(該局網站歷任局長介紹頁面參照),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命由陳志銘為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