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9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5號

上訴人
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2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9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19萬1,316 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8 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9 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9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