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

上訴人
黃素真
上訴人
張尚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上訴人
李富隆
被上訴人
陳麗華
被上訴人
陳美麗
被上訴人
詹天賜
被上訴人
陳天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上訴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關於土地登記面積欄「16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6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