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
- 上訴人
- 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索玉昇
- 訴訟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 上訴人
- 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南
- 訴訟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項「被上訴人」應更正為「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應更正為「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七項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