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上 訴 人 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索玉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 訴 人 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項「被上訴人」應更正為「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應更正為「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七項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郭晋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