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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54號

上訴人
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索玉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訴人
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項「被上訴人」應更正為「綠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應更正為「昇堡光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七項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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