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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玉完曾部倫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79號

追加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追加被告  王蓉璇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王順顯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查債權人所提代位訴訟,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對該請求對象即被告之實體法上權利,至上開代位規定,僅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取得訴訟上當事人適格之明文,尚非訴訟標的。是債權人所提之代位訴訟並無必需列債務人為被告,換言之,債權人提起之代位訴訟,若未列債務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仍屬適格,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代位訴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列載其他繼承人王順顯、王少偉為被告外,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被代位之債務人王蓉璇為被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所提之代位訴訟並無必需列債務人為被告之情形,是此部分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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