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79號
追加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追加被告 王蓉璇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王順顯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查債權人所提代位訴訟,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對該請求對象即被告之實體法上權利,至上開代位規定,僅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取得訴訟上當事人適格之明文,尚非訴訟標的。是債權人所提之代位訴訟並無必需列債務人為被告,換言之,債權人提起之代位訴訟,若未列債務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仍屬適格,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代位訴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列載其他繼承人王順顯、王少偉為被告外,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被代位之債務人王蓉璇為被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所提之代位訴訟並無必需列債務人為被告之情形,是此部分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