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宋春燕
- 上訴人曹宏茂
- 被上訴人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反訴原告 即被上訴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反訴被告 即上訴人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1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春燕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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