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
- 上訴人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上訴人
- 楊璧綺
- 上訴人
- 宋明峰(即鄭秉宏之承當訴訟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上訴人
- 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雅慧
- 被上訴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榮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宇馨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嚴逸隆律師
- 參加人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平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峯律師
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左:主 文 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一行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乙、二、
㈠第四行,關於「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理 由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