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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

確認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

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上訴人
楊璧綺
上訴人
宋明峰(即鄭秉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榮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宇馨律師
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參加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左:主 文 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一行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乙、二、

㈠第四行,關於「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理  由                                                                                                                                                 N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