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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5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57號

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5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5年4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異議人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1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第11頁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嗣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18至19 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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