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
- 異議人
-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8案58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105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5年4月1日、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8頁)。惟異議人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1至14頁),是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業經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67至821號、105年度聲國字第94至109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