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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5,家上,229

【裁判日期】 1070921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6,01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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