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5,家上,229
【裁判日期】 1070921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6,01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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