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上訴人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大容為上訴人笛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0月18日由盛琳惠變更為黃大容,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有送達證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233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