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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

上訴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訴訟代理人
莫皓然
訴訟代理人
洪敬翔
訴訟代理人
吳旻珊律師

      洪東雄律師

      翁方彬律師

      黃永琛律師

      馮韋凱律師

      葉恕宏律師

      簡楊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壹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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