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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國增王幸華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

抗告人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SHARP RAY GLOB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陳建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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