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
- 抗告人
-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SHARP RAY GLOB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敏
- 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陳建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